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工作人员调配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13-02-05 】 【选择字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规范县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根据中央、省、市有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管理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调配科级以下工作人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编制管理,严禁超编进人。各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和结构比例调配工作人员,在向组织、人社部门提交进人报告前,各单位应认真对照编制文件核查编制情况,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和编制使用申请等材料,到编制部门办理编制使用核准手续,没有空缺编制的单位不得申请进人。领导职数空缺的单位,不得占用领导职数调入其他工作人员;空缺的公务员编制不得调入事业编制人员和工勤人员;空缺的事业编制不得调入工勤人员。县直各单位要建立本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台账和在职人员台帐,定期向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人员增减及职务变动等情况,确保机构编制和人员信息真实准确。

二、坚持调配原则,严格进人程序。今后,县直单位调配人员,应坚持以下调配原则和程序:

一)调配原则。除特殊岗位和个别因身体健康原因等特殊情况实行选调外,县直单位从全县现有干部队伍中选调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凡进必考”原则。即由组织、人社部门或委托用人单位面向全县范围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公开选调。乡镇事业单位人员的调配,由主管部门提出调配意见后报人社部门审批。

(二)调配程序。需要公开选调工作人员的县直单位,首先要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拟选调职位和资格条件,经向编制部门办理编制使用核准手续后,再按照管理权限向组织或人社部门报送公开选调计划,由组织、人社部门或授权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选调。拟选调人选实行半年试用期,在试用期内能够胜任工作、表现良好的,按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三)教育系统、各学校之间教师的调配由教育局根据学校编制和人员结构情况合理调配。教育局机关和所属部门人员调配应遵循上述原则和程序。

三、坚持进人标准,严把进人关口。县直各单位要把进人与优化干部职工队伍结构、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结合起来,严把进人资格条件审核关。今后,县直公务员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公开选调的工作人员,除应符合《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原则上应具备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特殊岗位或特别急需的,条件可适当放宽至学历在职大专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基层工作经历。县直事业单位公开选调的工作人员,除必须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外,原则上要求专业对口。工勤人员的调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县直机关事业单位调配工作人员,已登记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可以在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之间流动,也可以向事业单位流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只能在事业单位之间流动;严禁企业人员向机关、事业单位流动。聘用制人员只能在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不得向公务员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流动。

 四、实行备案管理,严控借调人员。各单位未经组织、人社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借用乡镇(工资关系在乡镇或占乡镇编制人员一律视为乡镇工作人员)或外单位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借用人员的,需由单位或单位主管部门商借用单位意见后提出书面借用申请,再按干部管理权限汇报组织或人社部门同意,填写《康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借用审批表》(一式三份,原单位、借用单位和组织或人社部门各存一份),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同意后向原单位发借用意见函方可借用。借用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借用期满后一律返回原单位工作。今后,对于未经组织、人社部门同意擅自借用工作人员的,要严肃追究借用单位和原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对借用人员一律按旷工对待,停发工资。

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人社局将组成联合清查组对县直各单位借用人员情况进行清理清查。对20101231日以前借用的工作人员,区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对单位有编制且符合调配条件的,由组织或人社部门办理调动手续;对单位没有编制但确需借用工作人员的,由借用单位在组织人社部门理顺关系办理借用手续;对无正当理由借用的,借用人员在收到组织人社部门发出返回原单位工作的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返回原工作单位。对拒不返回原工作单位的借用人员,一律按旷工对待,并通知有关单位停发工资,追究借用单位、原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对20101231日以后未经组织人社部门借用的工作人员,一律回原单位工作。

五、强化领导责任,严肃工作纪律。在干部选调、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工作中,各单位要靠实领导责任,坚持按程序办事,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对不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调配人员的,一律不予办理编制、工资、职称聘任等手续,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凡调整工作岗位的人员,在一月内办理工资转移手续,对不及时办理工资转移手续的,从发文的次月起通知财政部门停发工资,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转移工资手续的须向县人社局写出书面说明。对调出康县的工作人员,县财政局要及时核减调出单位的工资基数。

                                  

                                  中共康县委组织部

                                  康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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