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康县国土资源局三定方案
康政办发〔2011〕48号
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康县国土资源局主要
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康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康县国土资源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陇南市委、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康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陇发〔2010〕28号)和《中共康县委办公室、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共陇南市委、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康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县委办发〔2010〕137号)精神,设立康县国土资源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增加省国土资源厅移交市、县(区)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原省级土地登记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2、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3、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管理法》、《测绘法》的宣传、贯彻和实施;研究拟订有关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及测绘管理等政策;依法监督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和测绘工作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的执行,制定有关实施办法细则,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参与核定县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核、组织、指导乡(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全县土地、矿产资源的调查、保护和评介。
(三)监督检查乡(镇)国土资源所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规划执行情况;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应诉;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违法案件。
(四)拟订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监督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基本农田的保护和耕地开发工作。确保耕地面积总量动态平衡。
(五)统一管理全县城乡地籍工作,制定、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检测;组织指导地籍信息系统建设;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储备;实施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实施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依法统一管理和监督土地资产和土地市场。
(七)组织县内城镇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测评;审核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县政府审批和报市政府、省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土地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的审查工作和转让审批登记的审查工作;依法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以及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与价款;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源汇交;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勘成果;负责全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全县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审核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质,审核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依法管理开采矿泉水、地热水采矿权的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址;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保护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古生物化石、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
(十)负责全县行政区域测绘的管理、规划和统计工作;组织管理基础测绘、地质测绘和重点测绘,管理保护基础测绘设施和测量标志;负责测绘单位资质审查、年检、申报,依法管理规范测绘市场。
(十一)负责全县国土资源部门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监督使用财政及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安排、返还、拨付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及其他资金;承担县国土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工作;安排使用地、县级耕地开垦专项补助资金。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及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康县国土资源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人秘股
负责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主管土地管理信息、负责局机关房产、物资、车辆、卫生保健等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文电处理、印鉴管理、局发文件、综合材料撰写、档案管理、保卫、保密等工作;负责以局名义召开的全县性国土资源管理会议的组织与协调工作。协助局领导对有关重要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办和检查;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计划生育工作 、 退休干部和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负责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协助做好党务以及工、青、妇等群团工作。承担省地财政拨付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耕地开垦专项资金和其它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负责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组织起草全县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政策文件;负责国土资源部门干部的考核和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及监察宣教股
负责组织全县对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有关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办理有关行政复议事宜;依法查处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对土地、矿产资源市场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负责全县土地、矿产资源来信、来访及举报案件的承办、催办;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承担行政案件应诉工作;调处矿产资源采矿权属纠纷和土地权属纠纷;依法管理规划测绘市场,查处测绘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基层国土资源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三)土地管理及耕地保护股
组织编制全县国土资源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组织编制基本农田保护、耕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指导和审核县、乡国土资源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参与城市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的审核;负责国土资源系统科技和综合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转让、抵押和政府土地收购储备管理,贯彻实施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负责土地市场管理。组织全县土地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测算,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负责县属以上国有土地资产的确认处置。负责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管理;组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拟定并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方案;组织耕地后备资源开发,负责审查耕地占补平衡方案,组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验收,提出开发整理资金拨补意见;办理需省、市政府批准的国有荒山、荒地、滩涂围垦开发的立项审查、报批工作;负责组织全县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工作;承办省、市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征用的审查、汇总、报批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用地的前期工作;组织新增各类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协调建设项目征地事宜;组织发布各类建设用地信息;跟踪检查各类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情况。制定耕地特殊保护措施,鼓励耕地开发,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承办上报国家、省、市政府批准的农地转用、征用、农村居民建设农地转用、集体占用、土地开发及移民工程用地的审查、汇总报批;指导并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储备土地管理;指导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确认新征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
(四)地籍管理股
组织实施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开展土地资源状况评价、统计监测数据分析工作;组织实施城乡地籍测量、土地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估,确认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承担土地确权、土地登记发证、土地变更登记、土地变更调查、地籍信息系统建设、地籍档案管理、调处土地权属纠纷等工作。
(五)矿产资源管理股
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认定、登记、统计、管理地质资料;参与审批开办矿山企业的立项报告,负责审批矿山闲坑地质报告;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负责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批登记;调处重大采矿权属纠纷,保护合法采矿权;参与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组织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依法收缴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地质灾害和地热资源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的防治。
(六)地质环境管理股
负责编制地质测绘、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计划;负责全县范围内城市、矿山地质环境、地质遗迹、地质公园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监督管理;负责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预警预报体系、应急指挥能力建设,组织实施县内较大地质灾害的申报和整治工作;负责地质环境监测站、网的管理;负责矿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整治等管理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康县国土资源局机关人员编制11名,其中:行政编制9名,后勤事业编制1名,事业编制1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
非领导职务职数按有关规定另行规定。
五、其他事项
(一)保留康县国土资源执法大队,事业单位,副科级建制,隶属康县国土资源局,核定事业编制10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1正2副)。
(二)保留康县土地储备中心,事业单位,副科级建制,隶属康县国土资源局,核定事业编制6名,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设副主任1名。
(三)康县测绘管理办公室,事业单位,股级建制,隶属县国土资源局,核定事业编制4名(其中从原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连人带编划转3名)。
(四)乡镇国土资源分局(所)机构编制设置等事项不变。
六、附则
本规定由康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康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