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康县环境保护局三定方案

【来源:机构编制股 | 发布日期:2013-06-13 】 【选择字号:

康政办发〔201149

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康县环境保护局主要

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康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康县环境保护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陇南市委、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康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陇发〔201028号)和《中共康县委办公室、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共陇南市委、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康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通知〉的通知》(县发办发〔2010137号)精神,将县环境保护局由县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1、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环境影响评价的职责。

2、加强核安全与辐射安全监管。

3、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管。

4、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管。

5、加强落实污染减排目标、环境监管。

6、加强危险固体废物及废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有关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制度,拟定全县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全县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监督环境保护规划、政策、法规、标准的执行,牵头协调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警、调查处理,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污染限期治理、污染源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和环境监察。

(三)承担落实全县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全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全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保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对重大经济政策、经济开发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审批县管理和市上委托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县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水污染排放审批,组织指导全县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六)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全县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的补偿与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七)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制定的核与辐射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性与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和核材料的管制、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运输、安装、无损检验活动。

(八)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编制全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功能区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工农业污染防治、环境综合整治及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县农村生态示范创建、生态农业建设。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定全县环境监测制度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环境应急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申报国家和地方重大环境保护课题,管理县内环境科技成果和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及环保产业发展。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负责危险固体废物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全县危险固体废物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全县危险固体废弃物及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负责危废、危化污染防治工作。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康县环境保护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人秘股(宣传教育股)

负责文电、会议、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工作;撰写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并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局新闻审核和发布;承担机关、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污染防治总量控制股

拟订和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法规规章;组织实施水污染排放审批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拟订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管理危险固体废物及废弃危险化学安全处置。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总量控制计划,考核总量减排情况。

(三)规划管理股

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承担水源地保护区划分、规划编制实施工作。承担核与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四)环境影响评价股

承担全县属县环境保护局管理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以及属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上报工作;承担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落实及环保竣工验收工作。

(五)农村环境与自然生态保护股

组织编制全县生态保护规划;对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综合协调、统一监督管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全县农村生态示范创建和生态农业建设。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康县环境保护局机关人员编制9名,其中行政编制3名,事业编制6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

非领导职务职数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保留康县环境监察大队,事业单位,副科级建制,隶属县环境保护局。核定事业编制5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11副)。

(二)保留康县环境监测站,事业单位,副科级建制,隶属县环境保护局。核定事业编制6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11副)。

(三)县环境保护局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1、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县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县水务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县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县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县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2、会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林业局办理林业产业产品及名优特产品质量监督、绿色无公害林产品生产基地检测认证和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康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康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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